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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规章制度
同济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、处理工作细则
时间:2016-10-20   浏览:

第一条  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,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,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,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,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本规定适用于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的有机溶剂、含重金属化合物、废酸、废碱等危险废物的排放管理。

第三条  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,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、丢弃有毒、有害废固,不能随意倾倒有毒、有害废液。

第四条  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实验室和单位,都应遵守本规定。

第五条  各学院、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的管理工作,保证本部门实验室的安全。

第六条  各学院、实验室必须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、药品的种类和数量,并存档备查。

第七条  为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,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、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。

第八条  使用化学药品、试剂的实验室,必须配备回收装置,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、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。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、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。

第九条  不得将危险废物(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)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。

第十条  使用性质调整、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,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;不得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、设备、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。

第十一条  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,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,并 配备应急设备,消除安全隐患,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。

第十二条 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,监督、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;定期联系专业回收公司对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进行处置,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。

第十三条  各学院及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、存放、监督、检查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的管理工作。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,随时分级、分类收集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,定点存放,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。

第十四条  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。

第十五条  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,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,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? 肃处理。违反法律、法规的,依法给予处罚,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。

第十六条  本细则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