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,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,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,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,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的有机溶剂、含重金属化合物、废酸、废碱等危险废物的排放管理。
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,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、丢弃有毒、有害废固,不能随意倾倒有毒、有害废液。
第四条 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实验室和单位,都应遵守本规定。
第五条 各学院、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的管理工作,保证本部门实验室的安全。
第六条 各学院、实验室必须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、药品的种类和数量,并存档备查。
第七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,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、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。
第八条 使用化学药品、试剂的实验室,必须配备回收装置,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、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。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、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。
第九条 不得将危险废物(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)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。
第十条 使用性质调整、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,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;不得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、设备、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。
第十一条 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,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,并 配备应急设备,消除安全隐患,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,监督、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;定期联系专业回收公司对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进行处置,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。
第十三条 各学院及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、存放、监督、检查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的管理工作。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,随时分级、分类收集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,定点存放,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。
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。
第十五条 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,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,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? 肃处理。违反法律、法规的,依法给予处罚,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。
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