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借用、使用仪器设备,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应予赔偿:
l、不听从劝告,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者。
2、未经同意,擅自动、用、拆改仪器设备而损坏者。
3、工作不负责任,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坏丢失者。
4、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性事故。
二、处理办法:
1、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时,当事人应立即报告,说明情况和原因。
2、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,并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为5O%、20%、10%。赔偿费由责任人负责偿还。
3、对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损失重大,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,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处分。